近日,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时,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,依法启动“行刑反向衔接”程序,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应有惩处。
2016年至2021年间,付某某先后在七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消费,累计本金达12万余元。为逃避债务,付某某采取与第三方公司签订“债务核销”协议、更换联系方式等手段躲避银行催收。2025年3月,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,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。鉴于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偿还全部透支本金,且具有如实供述、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,犯罪情节轻微,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虽然刑事追责终止,但案件并未结束。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对付某某开展“行刑反向衔接”调查,通过调取案卷材料,研判其社会危害性,办案检察官发现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》规定,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。
为确保“过罚相当”,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处罚,公安机关采纳建议后,依法对付某某作出1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。(宁夏日报记者 杨超)